三部门明白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装备“零关税”政策
据国度税务总局网站资讯,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结合宣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装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装备“零关税”政策进行了明白。具体内容为: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装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干规定明白不予免税、国度规定制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装备负面清单》所列装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花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生产装备,是指基本设施建设、加工制作、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运动所需的装备,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装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造、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度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肯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装备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干部门,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须要和监管条件进行为态调整。
五、《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实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装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装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花费税。
六、为便于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白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及装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规模。
七、“零关税”生产装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干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干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装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花费税。
八、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装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花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九、海南省相干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腕增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动,确保生产装备“零关税”政策安稳运行,并增强省内相干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生产装备的监管等信息。
十、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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