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事英美法系国度,美国的商标注册实施“在先应用”原则,就是商标的先试用者获得法律的掩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需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应用,才可以获得商标的法律掩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是“在先原则”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
在“在先原则”的基本上,商标也可以选择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的商标只要处于应用状况也可以获得法律的掩护;当因为恶意侵权而提起诉讼的时候,必需要供给应用在先的证据。
由此可见,商标应用证据在美国商标注册和美国商标权保持上都起着非常主要的作用。
那么申请美国商标注册时供给应用证据须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应用证据中显示的产品/服务项目必需是美国申请/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之一,不能超越原申请/注册的规模;
2、如果应用证据上有除英文之外的文字,必需供给其英文翻译;
因此我们建议更好供给全英文的应用证据。如果无法供给全英文的,建议申请人/注册人选择英文所占比重较多,中文比拟好翻的应用证据;
3、应用证据上的商标要清晰明显,且必需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摸一样;
如果申请/注册的是中文商标或有奇特设计的英文商标或图形商标,那么应用证据上的商标必需与申请/注册商标坚持一致,不能有任何简繁体、字体、加粗、变斜等变更。但是如果申请/注册的是纯英文商标,且声明了英文字母为普通字体(StandardCharacters),则应用证据上的英文商标可以采取大小写、粗细体等与申请/注册商标稍有不同的英文字母。
4、应用证据必需供给真实的产品照片,而不是产品的设计图纸或宣扬照片;
按时提交符合请求的应用证据是保证商标能顺利注册且注册商标保持效率的办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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