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东电子商务平台noon请求所有海外卖家(作为海外公司)必需自己申请税号(TRN)。在现有政策下,卖家如何进行合理的税收支配?
首先,依据阿联酋税法,外国公司只有在无法自己在阿联酋缴税的时候,利润通过反向收费机制(RCM)进行缴税(即由具有税号的境内进口实体缴税),或者其他方法时,时须要申请税号。
对Noon和卖方之间的关系有一些根本懂得(可以查验Noon平台尺度协定)之后,我们可以看到Noon只是一个平台,Noon平台的交易(Noon自己采购除外)是阿联酋的海外卖家和境内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一旦交易完成,Noon平台将主动为卖方生成增值税发票给卖方。
在这种情形下,向海外公司申报和缴税似乎没有错。
由于跨境电商涉及进口,如果细看物流操作,我们懂得电商公司可以采取B2C或者B2B模式来进行清关。在B2C模式下,个人直接或间接已经在海关支付了进口增值税。通常的做法是由物流供给方(例如,清关代理或者货代公司)代为支付并转嫁给卖方。
这种情形下,卖方无法扣除此进口增值税,但是卖方已经申请了增值税号,在Noon平台上的交易订单所发生的增值税必需持续申报并缴纳。实际上,卖家两次支付了增值税,即货物入海关时候的进口增值税,平台上交易时的销项税。
而如果商品是通过B2B方法进口的,则在阿联酋必需有一家公司作为进口人,并且其应纳进口增值税已转移给国内进口商(反向收费机制)。
在这种情形下,卖方无须注册增值税号并缴纳税款,因为没有责任缴纳税款。
但如果是B2B模式进口,进口商不是Noon,则大多数商品是由物流供给商(例如,供给某个公司作为的进口商,或者应用境内物流供给商的税号)进口,物流供给商可以抵扣此进口增值税吗?
答案是不。阿联酋税法明白规定,代理商(中介,包含物流供给商)须要调增纳税责任(即,不能抵扣这些进口增值税)。
如果想要抵扣,进口商须要重新开具税收发票给第三方(或新卖方),例如Noon。但Noon绝对不会接收,因为它转变了它的商业模式,Noon不与卖方或物流供给方进行商品交流。
在这种情形下,物流供给商将不可避免地将这部分不可抵扣的增值税成本转移给卖方,卖方将再次被迫再次纳税。
2019年,平台上所有海外卖家的账户被暂停。据说是由于Noon内部的税务计划而进行的调剂。在相当长一段时光内,如何在Noon平台上进行交易这对于海外卖家来说是非常凌乱的。影响了许多中国大陆的卖家和跨境物流供给商,失去了伟大的商机。
实际上,作者以为Noon可以坚持以前的模式,许可海外卖家开设帐户。如果卖家是海外卖家,只要将增值税发票调换为清关进口增值税发票或等效格局即可。这完整避免了业务模型的变更,并减少了出售商的进入壁垒和成本,并增长Noon自己的收入。
当然,目前,由于Noon对增值税的懂得,海外卖家必需申请增值税号并缴纳双重税。当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卖方可以斟酌在阿联酋注册一家公司来进口商品,并应用阿联酋公司在Noon平台上进行运营。
当然现在海外卖家已经注册了增值税税号,这种情形下,卖家可以斟酌是用自己的税号进口,通过RCM的方法,这样就避免了双重赋税。但是跨境电商,特殊是直邮,一般都是采用B2C的进口方法,这样又比拟少通过RCM的方法进口了,税款的丧失仍然存在。
当然,如果是海外仓的情势,批量进口时,似乎卖家自己的税号又能派得上用处了。
与沙特阿拉伯法律相反,尽管阿联酋的非自由贸易区公司不能占外国资本的49%以上,但外国资本可以通过各种协定限制国内合作伙伴的权力和责任,并保证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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