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营业执照办理须提交以下资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 3、母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末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以上各项末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公司注册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不用领取营业执照,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注册或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1) 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 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指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厂、分公司、经销处、办事处等;
(3)个体工商业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5)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您应持有关证件、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
①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②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企业的合同、章程;3、可行性分析报告;
4、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③外国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2、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和承包工程许可证;3、由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4、总机构和境内相关机构简介;
5、境内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员的工作证、护照或回乡证;6、银行开户许可证;
7、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1)您应需要填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2) 对您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填写《税务登记表》有哪些要求
无论是内资单位,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分公司营业执照办理在填表时请您注意:
(一)请务必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填写;
(二)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遇有选项的栏目,请您划“/”选项,且只能选-项。
(四)标有““*”’号的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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