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勤跨境财税
新公司注册设立登记的,须要供给的资料包含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义务公司,应该由全部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该由全部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义务公司的全部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发起人签订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部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请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有限义务公司,应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部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请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请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议规定设立有限义务公司必需报经同意的,还应该提交有关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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