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管理进入了外商投资法时期。国度对外商投资履行准入前公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系统实现三法归一,明显精简、优化。从三资企业法时期的同时肩负外资管理、企业组织、涉外合同三大义务,到不再规范企业组织和涉外合同。树立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撤消了“逐案审批”的体制。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满足那些条件?
一、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一)以独资情势或合资情势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行投资性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行投资性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相干证件,确保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二)以合资方法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行投资性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手续:
1、申请。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该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2、审批。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度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同意。
3、登记。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同意后,外国投资者应该在接到同意证之日起30日内,向国度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度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处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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