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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懂得,2015年《公司法》修正后,《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施改造,实缴登记制度改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改造旨在撤消设立公司的门槛,下降设立公司的成本,鼓励创业,同时,改变政府职能,进行"宽进严管",将注册资本的数额、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法和出资期限交由公司发起人自主商定,投资人要对缴纳出资情形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创业者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企业股东许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实施认缴登记制后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许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更低限额和更高限额,股东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也就是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须要《验资报告》。
在认缴登记改造刚刚推出时,一些媒体普遍宣扬了认缴登记的利益,但没有提示创业者风险,同时创业者也没有深刻研讨过《公司法》很容易想当然以为,在完整认缴制下可以认而不缴,也可以不缴,一些创业人也是在这种认识下实际操作的。但是这样做,可能会给创业者带来伟大的风险,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法院的一些判例已经证明了这点。
创业者必定要知道,事实上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产生债务危机时,公司和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缴纳已经认缴而尚没有实际支付给公司那部分资金,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具体的法律规定是《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义务。"由此可知,股东的义务规模仍然是其认缴的全体资本。完整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还有《公司法说明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理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含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意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规模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以及《公司法说明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实行或者未全面实行出资责任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规模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弥补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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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规定,总结起来其实就是一句话,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差别,同样也是公司债务。知道了这个道理,我想再不会有人没事给自己凭空弄个伟大的债务帽子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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