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新的税务资讯来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国度税务局在2019年初所措施发的新的税务消息吧!
国度税务总局宣布《关于修正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议》最新文件,已于2018年6月5日国度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明白个体户也要建账,赶紧知晓。
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造方案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造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造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议》(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实用相干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算,国度税务总局决议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正,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欠税公告措施(试行)》(国度税务总局令第9号颁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
将第十二条中“《国度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度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措施》(国度税务总局令第10号颁布)第四条第四项第1目中“省级国度税务局”修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税务局”;
将第四条第四项第2目中“省级国度税务局”修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税务局”;
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讨情形通报单__区(县)国度税务局”修正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讨情形通报单__区(县)税务局”;
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讨情形通报单__区(县)国度税务局(公章)”修正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讨情形通报单__区(县)税务局(公章)”。
三、删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措施》(国度税务总局令第16号颁布)第四条;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正为“省税务机关”,并改为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将第二十七条中“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二十六条。
四、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措施》(国度税务总局令第17号颁布)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正为“省税务机关”;
删去第十五条;
将第十七条修正为“按照本措施规定应该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措施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改为第十六条;
将第二十条中“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九条。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措施实施细则》(国度税务总局令第25号颁布,国度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正并颁布)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修正为“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省税务机关”修正为“省税务局”。
六、将《卷烟花费税计税价钱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措施》(国度税务总局令第26号颁布)第七条中“国度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
将第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中“国度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
将附件表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出售明细汇总表填表阐明中“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国度税务局汇总填报”修正为“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
将附件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出售明细汇总表填表阐明中“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国度税务局汇总填报”修正为“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
七、将《税收执法督察规矩》(国度税务总局令第29号颁布)第五十四条中“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
八、将《网络发票管理措施》(国度税务总局令第30号颁布)第三条中“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
九、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措施》(国度税务总局令第35号颁布)第四十二条中“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
十、将《税务登记管理措施》(国度税务总局令第7号颁布,国度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正并颁布)第三条中“国度税务局(分局)、处所税务局(分局)”修正为“税务局(分局)”;
将第五条修正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依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模,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依照‘各区疏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置’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删去第六条;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国度税务局(分局)、处所税务局(分局)”修正为“税务局(分局)”,“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六条第一款;
删去第八条;
将第十二条修正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产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并改为第十条;
将第三十七条修正为“税务机关应该增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用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并改为第三十五条;
将第四十八条中“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四十六条。
十一、将《车辆购买税征收管理措施》(国度税务总局令第33号颁布,国度税务总局令第38号修正并颁布)第二十九条中“国度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
十二、将《税务行政复议规矩》(国度税务总局令第21号颁布,国度税务总局令第39号修正并颁布)第十三条修正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该具备与实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操行、专业知识和业务才能。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该通过国度统一法律职业资历测验取得法律职业资历。”
将第十六条修正为“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筹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向国度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将第十七条修正为“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将第十九条修正为“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依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分款的决议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分款和加处分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动产生地的县级处所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处所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转送。”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正为“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该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加入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将《金银首饰花费税征收管理措施》(国税发〔1994〕267号)第四条第二款中“国度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三条。
十四、将《灵活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措施》(国税发〔1995〕050号)第十二条中“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
十五、将《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措施》(国税发〔1995〕171号)第三条第二款中“处所税务机关”修正为“税务局”;
将第十九条中“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八条;
将第二十条中“文化部”修正为“文化和旅游部”,并改为第十九条。
十六、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措施》(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七条中“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五条;
将第十八条中“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六条。
十七、将《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措施》(国税发〔1996〕148号)第十四条中“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一条。
十八、将《邮寄纳税申报措施》(国税发〔1997〕147号)第一段中的“邮电部”修正为“国度邮政局”;
将第四条中“邮电管理局”修正为“邮政管理局”;
将第五条中“邮电部门”修正为“邮政部门”;
将第六条中“邮电管理局”修正为“邮政管理局”,“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邮电部”修正为“国度邮政局”;
将第七条中“邮电部”修正为“国度邮政局”,“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邮电管理局”修正为“邮政管理局”。
十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措施》(国税发〔1998〕49号)第六条第四款中“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
将十九条中“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
将“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处所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修正为“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
将“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处所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修正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
二十、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措施》(国税发〔1998〕126号)第二十条中“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六条。
二十一、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措施》(国税发〔1998〕156号)第六条中“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
二十二、将《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186号)第三十三条中“国度税务局和处所税务局”修正为“税务局”。
二十三、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管理措施》(国税发〔1999〕221号)“附件一: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使用通知书__ 国度税务局”修正为“附件一: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使用通知书__税务局”;
将“附件八:认证成果通知书__国度税务局(盖章)”修正为“附件七:认证成果通知书__税务局(盖章)”。
以上被修正的规章依据本决议重新颁布,相干规章中的条文次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议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须要实用本决议修正的规章的,依照修正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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