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增值税征收规模的相干内容大家了解多少呢?它具体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呢?最近有客户提到了这类问题,小编就针对大家怀疑收拾了这篇内容,愿望可以赞助到您们!
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规模包含三个方面,即出售货物、提供给税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规模重要着重于货物的出售。其实,货物的进出口、提供给税劳务也是是广义的商品出售。此外,出售货物或提供给税劳务必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出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产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出售货物;
出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和睦体等。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出售货物外,视同出售和混合出售的行动,也要依法征收增值税。
视同出售:所谓视同出售,是指某些行动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出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坚持经济链条的持续性和课税的持续性等斟酌,税法仍将其视同出售货物的行动,征收增值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动,视同出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出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履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出售,但相干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花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提供给税劳务;
由于“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制度着重于对出售货物征税,因此对应税劳务征税仅限于较小规模,重要包含两大类,即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所谓“有偿”,同前所述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一样,都是指从购置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好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提供给税劳务。
3、进口货物;
如前所述,货物的进出口本质上都是货物出售的情势,只不过其纳税环节、实用税率及作用特别,因而税法才单独予以列举。
我国“营改增”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只将进口货物纳入征税规模,而未列举出口货物。这其实不够全面。出口货物从原理上说也应征收增值税,只不过一般均履行零税率。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某些限制或制止出口的货物,同样不实用零税率,而应依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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