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8

中美贸易协定细节:3000亿美元A清单商品加征关税降至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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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7日资讯,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正式签订第一阶段经贸协定,其中与中国出口电商卖家相干的条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华加征关税税率降低

  依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通知,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变动如下:

  2500亿美元商品(340亿+160亿+2000亿)加征的关税坚持不变,仍为25%;

  3000亿美元A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由15%降到7.5%(暂未生效);

  3000亿美元B清单商品暂停加征(已生效)。

  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

  协定显示,中国与美国应增强合作,共同并各自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动。双方应减少可能存在的壁垒,使花费者及时获取合法内容,并使合法内容得到著作权掩护,同时,对电商平台供给有效执法,从而减少盗版和假冒。

  中国应供给执法程序,使得权力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动采用有效、快速的行为,包含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应对侵权。针对未能采用必要办法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应采用有效行为,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

  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出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允许。美国正在研讨采用更多举动,打击假冒或盗版商品的出售。

  打击网络侵权

  1、中国应供给执法程序,使得权力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动采用有效、快速的行为,包含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应对侵权。

  2、中国应:(一)请求快速下架;

  (二)免除善意提交织误下架通知的义务;

  (三)将权力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诉的期限延伸至20个工作日;

  (四)通过请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干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分,以确保下架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3、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执法程序许可权力人采用行为,应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

  4、双方赞成斟酌在适合的情形下进一步合作,以打击网络侵权。

  重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

  1、针对未能采用必要办法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应采用有效行为,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

  2、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出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允许。

  3、美国确认,美国正在研讨采用更多举动,打击假冒或盗版商品的出售。

  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盗版和假冒产品严重伤害大众的好处,并且损害中美两国权力人。双方应采用连续、有效的行为,阻拦假冒和盗版产品的生产和分销,包含对公共卫生或个人安全发生重大影响的产品。

  烧毁假冒商品

  1、在边疆办法上,双方应规定:

  (一)除特别情形外,烧毁被当地海关以假冒或盗版为由中断放行并作为盗版或假冒商品查封和没收的商品;

  (二)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许可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三)除特别情形外,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形下均无裁量权许可假冒或盗版商品出口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2、关于民事司法程序,双方应规定:

  (一)依据权力人的要求,除特别情形外,应烧毁认定为假冒或盗版的商品;

  (二)依据权力人的要求,司法部门应责令立即烧毁重要用于生产或制作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质和工具,且不予任何补偿;或在特别情形下,将这些商品在商业渠道之外进行处理,且不予任何补偿,以最小化进一步侵权的风险;

  (三)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许可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四)司法部门应依据权力人的要求,责令假冒者向权力人支付因侵权获得的好处,或支付足以填补侵权丧失的赔偿金。

  3、关于刑事执法程序,双方应规定:

  (一)除特别情形外,司法部门应责令没收和烧毁所有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包括可用于附着在商品上的假冒标识的物品;

  (二)除特别情形外,司法部门应责令没收和烧毁重要用于制作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质和工具;

  (三)对于没收和烧毁,不应对被告供给任何情势的补偿;

  (四)司法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应保留拟烧毁商品及其他材质的清单,并

  有裁量权在收到权力人通知其愿望对被告或第三方侵权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时,暂时将这些物品免于烧毁以便保全证据。

  4、美国确认,美国现行办法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三、关于“边疆执法行为”

  依据协定,双方应致力于增强执法合作,以减少包含出口或转运在内的假冒和盗版商品数目。中国应重点环绕出口或转运的假冒和盗版商品,针对假冒和盗版商品的检讨、扣押、查封、行政没收和行使其他海关执法权利,连续增长受训执法人员的数目。中国应采用的办法包含,在本协定生效后9个月内,明显增长对海关执法相干人员的培训;在本协定生效后3个月内,明显增长执法行为数目,并每季度在网上更新执法行为信息。

  四、关于“恶意商标”

  为增强商标掩护,双方应确保商标权充足和有效的掩护和执法,特殊是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动。

  五、关于“知识产权”

  双方应规定足以阻遏未来知识产权窃取或侵权的民事救援和刑事处分。

  作为过渡办法,中国应阻遏可能产生的窃取或侵占知识产权的行动,并增强现有救援和处分的实用,依照知识产权 相干法律,通过以接近或到达更高法定处分的方法从重处分,阻遏可能产生的窃取或侵占知识产权的行动,以及作为后续办法,应进步法定赔偿金、监禁刑和罚金的更低和更高限度,以阻遏未来窃取或侵占知识产权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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