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建筑失信者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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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誉评价管理措施(试行)》,首次将安管人员纳入信誉评价管理。重要内容如下:

  1 . 信誉等级分为A级(90分以上)、B(75-90分)、C(60-75分)、D(60分以下或被列入黑名单)四个等级。

  2 . 对D级履行惩戒机制:

  1年内不予评优评先;在证书届满时,不予办理延期,应重新考察;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加入招投标,不得担任项目经理;持续2年D级的,撤回或吊销其证书,3年内不予重新考察。

3 . 以下情形直接记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评定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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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弄虚作假取得证书;非法涂改、出借、转让证书受到行政处分;受到吊销证书行政处分;安管人员不实行职责,产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产生2次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企业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扬尘治理落实不到位,受到行政处分且一个月内整改不到位;受到住建部门责令整改、行政处分、通报批驳处置的,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被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动“黑名单”的。文件原文:

  晋建质字[2019]19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誉评价管理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6日 (自动公开)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誉评价管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树立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誉评价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营造公正有序、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晋升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程度,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察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誉管理措施(试行)的通知》(晋建市字〔2018〕345号)等有关规定,联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誉评价管理,是指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基础信息、建筑市场行动等进行信誉量化综合评价。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察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本措施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运动中从事特别工种作业的人员。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信誉信息的认定、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公开、利用及管理等,实用本措施。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运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纳入信誉评价管理。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信誉评价保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信誉评价成果记入该人员信誉档案,作为其本人及聘用企业动态监管的根据。第七条

  省住建部门负责本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省住建部门每年对信誉评价管理和利用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情形及时调整评价尺度,保证其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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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誉信息采集及宣布第八条

  信誉评价重要内容包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基础信息、精良信誉信息及不良信誉信息。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础信息包含下列内容:(一)身份证明信息;(二)学历证明信息;(三)职称证明信息;(四)安全生产考察及格证书信息(五)与聘用企业劳动合同信息;(六)担任本职务年限信息;(七)评价周期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证明材质;(八)评价周期内安全生产事迹证明材质。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基础信息包含下列内容:(一)身份证明信息;(二)学历证明信息;(三)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信息;(四)与聘用企业劳动合同信息;(五)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信息;(六)评价周期内聘用企业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信息。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精良信誉信息包含在工程建设运动中获得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在施工安全、科技创新和其他方面的表扬、奖励等信息。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良信誉信息包含在工程建设运动中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通报、行政处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运动有关且对其信誉状态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第十三条

  省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基础信誉信息由各级住建部门依照资历管理权限审核并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省外入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基础信誉信息由省住建部门在办理入晋信息登记时,依据申报的相干材质予以记载。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奖项、表扬等精良信息,由所属企业申报。省内形成的市级精良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市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和记载,省级以上精良信息由省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和记载;省外形成的精良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市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和记载。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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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各级住建部门在日常监视检讨、专项监视检讨和“双随机”监视检讨中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誉等级评定尺度》(详见附件1)或特种作业人员存在《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誉等级评定尺度》(详见附件2)规定的不良信誉行动,依照“谁检讨,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置部门依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誉管理措施(试行)》第十四条相干要求负责记载。第十六条

  对受到国度、外省住建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等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处分或通报批驳,由省级住建部门依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誉管理措施(试行)》第十四条相干要求负责记载。第十七条

  生效的信誉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行政处分决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变革或被撤销等情况确需更改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聘用企业对记载的信誉信息有异议的,由企业或人员向信誉信息原采集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干证明材质,特种作业人员信誉信息由市级住建部门核准后完成更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誉信息依照资历管理权限由证书核发部门核准后完成更改。

  第三章 评价方式和信誉等级第十八条

  信誉评价履行量化评分制,评价分值由基准分值和加扣评分项两部分组成,基本分70分,对精良信誉信息履行加分制,不良信誉信息履行扣分制。具体根据《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誉等级评定尺度》和《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誉等级评定尺度》进行计分,其信誉等级依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及格)、D(不及格)四个等级。(一)A级(优秀):年度得分在90(含)分以上;(二)B级(良好):年度得分为75(含)-90分;(三)C级(及格):年度得分为60(含)-75分;(四)D级(不及格):年度得分为60分以下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第十九条

  本省企业新取得考察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新取得操作资历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新入晋省外企业(新迁入我省的或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且聘用企业当年没有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加入本年度的信誉评价,直接计入C级,综合信誉分应该取本省雷同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的C级人员当期考察颁布的综合信誉分的平均值。新入晋省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聘用企业两年内未承揽到建设工程业务的,人员年度信誉评价直接计入C级,综合信誉分计为60分。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信誉评价工作采用分级实施,具体由证书核发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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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下列行动之一的,将被记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誉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一)应用虚伪材质、以诱骗手腕取得安全生产考察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的;(二)非法涂改、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考察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受到行政处分的;(三)受到吊销安全生产考察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行政处分的;(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照相干规定实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未依照相干规定进行特种作业、违章操作,造成工程项目产生重大及以上工程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产生2次较大及以上工程安全事故;(五)企业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工程项目扬尘治理办法落实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受到行政处分且一个月内整改仍不到位的;(六)特种作业人员超越资历证书操作类别执业的;(七)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违章操作记载达3次以上的;(八)受到住建部门责令整改、行政处分、通报批驳处置的,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九)被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动“黑名单”的。第二十二条

  受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或所属企业对评价成果或综合评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1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省级住建部门逐级提出书面申诉,设区市、省级住建设部门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置和回答,依据核查成果相应维持或调整本次评价综合得分和等级。第二十三条

  信誉评价成果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全体公开。评价成果自宣布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评价成果利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该在日常监管、专项检讨、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扬奖励等环节,积极利用信誉评价信息和信誉评价成果,实施分类监管,履行差别化推介,树立健全守信结合激励和失信结合惩戒机制。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建部门对年度评价为A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履行激励机制,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建议相干部门或行业协会优先斟酌。对年度评价为B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实施正常监管。对年度评价为C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强化督导监管为主;自负用评价成果宣布之日起,一年内不推举申报部、省级优秀先进个人。对年度评价为D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履行惩戒机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自负用评价成果宣布之日起,一年内不予评优评先;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考察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延期申请,应重新考察;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加入招投标运动,不得担任项目经理;持续2年评价成果为D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吊销其考察证书、资历证书,3年内不予重新考察。

  第五章 信誉信息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该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信誉信息的相干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留5年,不得擅自修正。年度的信誉评价等级、综合得分及各项信誉记载应该长期留存在体系中备查。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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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誉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誉管理工作中应该依法履职。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正处置。第二十八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通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讨成果和信誉信息上报情形,对应报未报或未及时上报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全省通报。第二十九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据本措施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措施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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