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公司X的外资股东某香港公司,现将其持有的Y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境内公司Y。那么,该香港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否须要在香港缴税?
依据香港《税务条例》,利得税的课税规模为,任何人士,包含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集团,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发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在本案例中,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X的股权所得收入,实则起源于中国大陆,非起源于香港,也非于香港发生,因此,不实用香港的利得税。
一、该香港公司是否因此就不用缴税了呢?不是这样的,可别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合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合没有实际接洽的,应该就其起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香港公司(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X的股权是要缴税的。
二、 该缴量《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实用税率为20%。同时,该发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符合减税和免税的条件。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经过一系列的演绎,我们懂得到该香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公司X的股权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计税基本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所谓财产净值,是指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本减除已经依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预备金等后的余额。
四、 如何缴?这绝对是一个好问题。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Xn>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2009】3号)(下称“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起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应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源泉扣缴,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干款项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责任人。扣缴责任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署与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定(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责任人应该自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那么,在我们的案例中,扣缴责任人就是直接负有支付相干款项责任的国内股权受让方Y公司啦。
五、如不缴,效果这个问题问的比拟大胆!有扣缴责任人的国内受让人Y公司当然首当其冲,渎职之责自不待言。扣缴责任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实行扣缴责任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责任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产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仍逾期未交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从其他支付人敷衍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一句话:赚了钱不缴税,以后就别在国内混了。
当然,在这种涉外股权转让协定中,千万别忘了商定税费的代扣代缴问题哦,究竟和尚能跑得了,庙是跑不了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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