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7

有显著瑕疵的商标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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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注册商标的人是越来越多,在注册商标时。必需提前了解他的注册流程和控制商标注册须要哪些资料。对于注册商标有显著瑕疵的商标权无效程序有两种:我们一起来了解有那两种吧!

  1、商标局可依职权自动撤销该注册商标;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恳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有明显瑕疵的商标权是否有效

  (二)对于不当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自商标注册之起五年内恳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闻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光限制。

  (三)对于注册商标争议的,在先注册商标权人可自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雷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撤销这一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该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无效事由包含:

  (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

  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自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恳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规定旨在掩护公共好处、公共秩序和仁慈风俗,应予保存。可借鉴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中“诱骗手腕”明白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例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历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占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力

  1、侵占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即《商标法》第43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相似商品上的雷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29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在先申请但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而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规模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商标权力的掩护。”此次修正商标法应该赋予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力。对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力提出争议的案件,应该等到驳回、异议案件有了终局成果之后再进行本质审理。否则,就会呈现在先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撤销初步审定,而在后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局势,不利于对在后申请人的掩护。

有明显瑕疵的商标权是否有效

  2、侵占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力的。即《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的“中请注册商标不得侵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力”。在先权力(如著作权)认定以及侵占在先权力的判定,都超越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规模。而且,在对行政裁决履行司法审查的情形下,同一权力冲突可能须要“三审(行政一审、司法两审)或者四审(如果经过异议程序)能力终审”,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糟蹋。修正商标法可以斟酌对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力冲突的,履行司法程序优先,可作如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侵占他人在先权力,经法院生效判决肯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商标局据此驳回和宣告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而不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也不得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就是注册商标有显著瑕疵的商标权无效程序的基础内容。深圳商标注册就得接洽中政帮忙注册,我们有专业的团队为你提供商标注册的方案,让你高效迅速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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