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产品名称是对图片或者照片所示外观设计申请的产品类别的阐明。使用设计的产品名称应该与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设计一致,并正确、简明地标明须要掩护的产品的设计。

产品名称一般应该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该避免下列情况: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期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等; (3)描写技术后果、内部结构的名称,例如“节油动员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动员机的汽车”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范围、数目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肯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肯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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