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取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日本商标注册不在国内进行本质性核查该商标是否在日本国内进行实际应用,只要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日本法律规定就可以获得商标权。
依据《日本商标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请日本商标注册,不具备法人资历的社团或财团,不得以其名义享有商标掩护权力。
日本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记号或上述三者的联合。但是商标必需具有明显性,即相干受众能够显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起源。
除了不具备明显性之外,用以下内容注册日本商标也很有可能会被驳回。
1、含有国度及城市名称商标易被驳回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及外国的国度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大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应用。
2、商标含义负面易被驳回
部分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因含义不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格调低下,作为商标注册易发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不能注册。
3、商标字头近似易被驳回
因为英文字母的稀缺性,字头的组合较为有限,商标申请人为了到达突出字母商标明显性的目标,在申请的字母商标中凸显了英文字头容易造成商标近似
4、与中文译意商标雷同易被驳回
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在进行注册时,除了对字母要素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其中文含义进行审查。因此有些字母商标因为其具体含义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中文商标雷同而被驳回。
5、含有国际机构缩写易被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号、徽记雷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应用。
此外,日本为了防止商标抢注,立法规定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需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应用,或将来筹划应用商标的人。因此,在商标申请时,必需填写自己的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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