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商标时,我们都会获得一个商标允许应用合同,有很多人以为这个可以拿来当做商标应用的证明,那么此举毕竟可行吗?可以用商标允许应用合同用作证明吗?今天小编就来统一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1、代理的有关问题
在实际办理进程中,如果商标人所有人在办理商标注册时委托了代理人,那么,请求商标所有人供给商标应用证明的通知,撤销商标或商标商标持续有效的通知都发给商标代理人。因此须要注意明白代理期限,如有须要供给商标应用证明的通知,或者其他同志可以发给商标所有人。
2、商标允许应用合同是否算作商标应用证明
《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应该监视被允许人应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德量。但是被允许人是否应用,商标所有人无权干预。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应用商标,已意在应用商标,不欲闲置其资源。如果请求商标所有人担当让被允许人实际应用商标的责任,这对商标所有人而言未免过于严苛。因此,单是商标允许应用合同也应归于商标应用证明。
3、三年不应用撤销商标制度中“三年”的起算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行细则》中对于三年不应用撤销商标制度中的“三年”这一概念并未明白规定。实际审查中,该“三年”以商标局收到他人提交的请求撤销商标的申请的收文日前推三年起算。只有商标所有人在前述三年内能举证确切应用了商标,那么,该商标持续有效。
总的来说,商标允许应用合同本质上是被允许人对注册商标的“租赁”或“借用”,也就是说,这个合同只是证明商标人将合同应用权给予了允许人,并且是有必定的年限的,但是具体情形具体剖析,如果你有此方面的疑问,可以接洽我们帮您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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