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据国度税务总局网站资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造的意见》,依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2021年5月12日,国度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宣布了《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置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白,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划转有关征管事项为:
一、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任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议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议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任务人根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议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二、城镇垃圾处置费由缴纳任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增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置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税务部门要增强部门协同,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连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缴纳任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入库后须要办理退库的,应该依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须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税务部门依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度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筹划单列市税务局依照“便民、高效”原则肯定。
七、缴纳任务人或代征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置费。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八、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进步征管效力,降低征管成本。连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便利缴费人缴费。
九、省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可根据本公告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十、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进步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该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安稳有序落实。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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