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的无效宣告要怎么操作?
其实,小编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案例,就是因为不清楚国际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错失了很多自己可以维权的机会,今天,我们就来详细的说下有哪些情况可以对国际注册商标提无效宣告。
在这一方面,我国对于向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宣告无效的理由有明确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和第3款中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但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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