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资讯,据悉,为了赞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海关总署宣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宣告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办法。公告自3月27日起实行。
根据公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别区域(包含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干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别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公告请求,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别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干企业应该树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系统,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体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除了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之外,海关还针对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宣布了新公告。该公告自3月28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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