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一: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误区之二: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误区之三:软件署名权与其他著作权中署名权一样不能转让
中署名权时,具体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不同情况下规定有所不同。
软件受让方坚持要改成由受让方署名,而人又同意的,法律不予禁止。的转让也涉及署名权转让的问题,考虑本身署名权已经与实施技术开发者分离的因素,同样允许当事人约定在转让时,将署名权一并转让,由受让方行使署名权,该类情况同样在软件交易中大量存在。
误区之四:善意受让盗版软件不承担责任
采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推断第三人侵权并且承担责任。他必须要停止使用该侵权复制品,同时要将侵权复制品予以销毁。对于停止使用并且销毁侵权复制品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如果要求不停止使用或销毁侵权复制品的,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软件受让方必须再向真正的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后方能够继续使用。该“合理费用”的数目一般可参照该软件非专有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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