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签署之后,买家应当立即催促买方按请求开立信誉证,接到信誉证后应立即组织审核,具体在审核中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1.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整一样?
2.信誉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请求?信誉证的款项对吗?
3.信誉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含该合同的全体敷衍费用。
4.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请求?
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度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请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誉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誉证请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誉证被称为"假远期信誉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誉证是一样的。
5.信誉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本来提出的请求?
6.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能供给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出售合同条款一致?超过出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规模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累赘。
9.投保金额确认。绝大多数信誉证请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讨的时候发明有任何遗漏或错误,那么应当就下列各点立即做出决议,采用必要的办法:能不能更改筹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是不是应当请求买方修正信誉证,修正费用应当由哪一方支付?切记,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赞成,才有权决议修正。
以上就是信誉证审查注意事项,愿望各位出口卖家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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