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采用办法所直接造成的特别就义、支付的特别费用。应按受益方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费用,分离依照下述条款肯定船舶、货物和运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1、按航程终止时船舶的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丧失额,按船舶在航程停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丧失的金额,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数额盘算。
2、商品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装船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加运费,减去非共同海损丧失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对达到目标港之前售出的货物,按出售净额加上共同海损就义额盘算。共同海损不由乘客的行李及个人物品分担。
3、运价,依据承运人承担风险和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产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费用,按承运人承担的运费盘算。
未经申报或谎报的货物,应加入共同海损分摊;他们所遭遇的特别就义,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当地将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当共同海损就义产生时,按申报价值盘算就义金额。
对于共同海损特殊就义和预支的特殊海损费用,应盘算利息。共同海损特殊费,除船员工资、船用燃料及其他耗油费外,均应盘算运费。
各分摊方应好处关系人请求,供给共同海损担保。如采取保证金方法供给共同海损担保,保证金应交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押金的供给、应用或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分担义务。
在共同海损理算中,实用合同中的理算规矩;合同没有商定的,实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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