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勤跨境财税
纳税人出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产生应税行动实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废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纳税人废弃税权该如何处置,
【事项名称】
纳税人废弃免(减)税权声明

【申请条件】
纳税人出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产生应税行动实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废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实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废弃免税,履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设定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2.《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宣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花费税管理措施>的公告》(国度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八款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合)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筹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接洽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筹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筹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产生应税行动实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废弃免税、减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产生实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废弃免税,履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纳税人废弃减税、免税的,应该以书面情势提交废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依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6.纳税人一经废弃免税权,其生产出售的全体增值税应税行动均应依照实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废弃免税权,也不得依据不同的出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动废弃免税权。
7.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标应税行动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8.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实用简易措施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废弃减税,依照简易措施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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