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4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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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美核定征税措施,经研讨,对《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尺度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一、《暂行措施》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尺度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作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筹划单列市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应联合本地实际情形,在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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