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5

闻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力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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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类平行的知识产权概念,并不发生冲突。但当商标在经营范畴中取得知名度后,他人将商标名称登记在企业名称中并突出使用,且使社会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起源发生混杂时,这样的行动即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文将联合案例介绍当前司法实践和工商行政管理实务各自对此类“搭便车”行动的规制办法。

  【案例介绍】

  原告星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公司经营和特许经营方法在全世界规模从事咖啡零售业务。原告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分离于1996年和1997年在第42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和第30类(咖啡、茶、面包、调味佐料等)在进行了商标注册。原告又于2000年2月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第42类、30类进行了商标注册。

闻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力冲突

  【结语】

  当呈现闻名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力冲突时,商标权人可以选择采取民事司法接济和行政接济两种模式。行政接济程序的长处在于执行的便捷,但不能处置民事赔偿,而民事司法接济程序却可以在判决更名的同时审理民事赔偿。

  对闻名商标权人而言,毕竟是采取民事司法程序还是采取行政程序接济自己的权力更为有利呢,殊无定论。笔者以为,应依据具体案情综合评估再行决议接济程序的选择和采取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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