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勤跨境财税
现在面对公司注销是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了,很多企业在经营中因为某些原因会见临着注销。然而在注销公司时你已经完成了工商注销和税务注销,可到后期被查出企业存在偷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还应当承担这个责任吗?
企业是否存在税务方面的违法行动,属于“事实”的领域,被证据证明了“有”就是“有”,没有被证据证明“有”就是“无”,而与是否检讨、检讨是否查出来没有关系。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公司经营进程中收取了虚开的发票,但注销前及办理注销时,都没有被发现。注销后,因为开票方被查到,顺藤摸瓜,查到了该公司。查实公司接受虚开的普通发票,虚列支出偷所得税100万元。如果该公司的注销是注销了其法人身份,相当于这个公司在法律上已经“死了”,则阐明找不到纳税人、找不到被处分人。纵然被查出来,如果要补税、交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因为没有主体而无法进行了。比如,被注销的子公司查出来的税款,母公司是可以概不负责的。但这并不是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把责任一股脑儿全给撇开了,这时我们要注意区别“公司的责任”和“个人的责任”,有些商界大佬就是因为已注销的公司被查出问题,而连累入狱的。
公司的责任,包含补税、罚款,都不能转嫁给个人,这一点没有疑问。但在公司经营中,税务问题却可能导致个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往往是刑事责任。《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八修改案同时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分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其中的“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就是指不能抵扣的普通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分,这重要取决于情节是否严重。
如果公安机关以为情节严重,则阐明在企业注销之前,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已经触犯了《刑法》,不会因为公司被注销,而同时注销掉个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此罪的更高刑期是七年,所以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除非接受虚开普通发票的行动产生在《刑法》第八修改案生效之前,或者产生在十年之前,否则都有可能被追究,当然,不论如何追究,补税是补不成了,罚款或罚金也罚不成了,最多只有坐牢。

明白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责任的归属,就是要明白在企业经营进程中,企业可能违法、犯法,企业的相干负责人也可能同时违法、犯法,届时追究各自的责任。这个恐怖的结论就是,如果经营进程中真存在个人刑事责任,注销公司也是没有多大作用的。那么,就税务而言,企业经营中的哪些情形,在公司注销后,会把个人责任牵扯进来呢?首先是刑事责任,重要指《刑法》第六节迫害税收征管罪的行动,大体上包含偷税抗税和涉及发票犯法这两大类行动。
因为企业实施这一行动同时将导致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发生刑事责任,所以个人的责任不因企业的注销而打消。其次是《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按《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在账簿核算上的违法行动,以及指使会计实施账簿核算上的违法行动,对于会计人员和指使人员,都将承担责任。例如,某公司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偷税,但直到公司注销也没有被查出。
公司注销后两年之内,却因为种种原因既被查实了会计做假账的行动,又查实了公司负责人指使的行动。按《会计法》规定,不仅会计人员仍可能被处以罚款、吊销会计证等行政处分,负责人也依然存在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伪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法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度工作人员的,还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行政处罚。如果是国企高管,则更要警惕,除罚款外,调离后如果被查实,也可能受到最轻降级的行政处罚。

当然,不论公司是否注销,按《行政处分法》的规定,一切行政处分都有追溯的时限,过了时限就安全了。凡按《征管法》应罚款的行动,在行动最后一次实施后,过5年免罚;但按《会计法》应罚款或吊销的行动,在行动最后一次实施后——不是公司注销后——躲过两年未被发现,也就免罚了。犯法方面,偷税和虚开普通发票,个人刑事责任的追溯时限是10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年。
小编提醒大家:在进行公司注销时必定要将公司的税务处置好,以免被查出违法的现象。如果您对公司注销还有不了解的处所,也可以咨询我们港勤集团进行了解咨询哦!为您解决一切公司难题!
详情可添加微信好友,获取相关业务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