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时与大陆最大的不同就是不受所谓"类似群组"的限制。
大陆的分类标准采取类似群组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在相同类别的不同群组中,且类似群组间没有交叉检索的规定,即使是近似、甚至是相同商标,同样可以在同一个类别中获得注册。
而对于采用没有类似群组划分的香港分类标准,两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同时指定一个类别,虽然指定的商品按照大陆分类标准分属于两个不同群组,香港的审查结论通常会判定这两个商标在类似服务项目上构成近似,在后商标的注册会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从而驳回在后申请的商标。
举例说明,一个申请人想在某个类别申请商标"ABC",但经检索,该商标与一个已经注册在同类的"ABC"商标构成近似。按照大陆的分类标准,两个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也许并不属于这一类比内的同一类似群组,也无交叉检索的规定,但按照香港的审查标准,两个商标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近似。
二、在类别间的交叉检索上,香港持更为严格的标准。
按照香港知识产权公开的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对交叉检索(香港称"相互检索")指定了一份目录。这份目录中对于交叉检索的类别、商品和服务项目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目录内容较多,无法一一做出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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