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2

详解香港公司清盘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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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香港公司突然倒闭,法院在还没来得及懂得情形和开庭处置,一般会在一个专业人士委员会中挑选1位或几位临时清盘官进行处置。香港公司清盘一般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和法庭强迫清盘。下面和大家介绍香港公司清盘的几种情形。

详解香港公司清盘的几种情况

一、股东自愿清盘

股东自愿清盘是指公司股东可在香港注册公司有偿债才能的情形下申请自愿清盘。如公司以这种型式解散,公司董事须发出有偿债才能证明书并须得到大部份董事签订(如有多于两名董事)。此外,董事必需召开股东特殊大会并通过主动清盘的决定,委任清盘人和给予清盘人以现金或实物分配资产的权利。

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a、公司账簿完全

b、通过股东会特殊决定,得到大部分股东赞成

c、该公司有才能偿还债务

d、必需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置全部清盘进程

二、债权人自愿清盘

债权人自愿清盘相比股东自愿清盘昂贵及庞杂,通常实用于无偿债才能的公司。

首先,被清盘公司需预备一份资产负债表(需列出债权人名单,并估量其权益) 。

其次,董事需召开股东特殊大会以通过清盘决定及委任清盘人。

在同一天,香港注册公司董事需与债权人召开另一次会议审议有关履行资产负债表及委任清盘人的事宜。如债权人与股东任命的清盘人不同,债权人则需作出清盘人的选择。

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a、公司账簿完全

b、公司无才能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持续营运

c、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置全部清盘进程

d、该清盘人必需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三、由法庭强迫清盘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迫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请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负临时清盘人,全部程序牵涉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法院颁下清盘令后,如暂时清盘人是由破产处置署署长担负的话,破产处置署的人员便会向有关公司的董事进行开端询问,而各董事有必要回答询问时所提出的全体问 题。有关公司的董事或担负人并须在指定期限内将一份准确的财物负债情形说明书(即截至暂时清盘人委任日期止,该公司的财物负债表)递送破产处置署署长查 阅。破产处置署收到该说明书后,已挂号债务的债务人可向该署要求副本一份,惟须缴交规矩的费用。无力偿债公司的董事或人员如未能递送或推迟递送财物负债状 况说明书,该等董事或人员将会被检控,香港公司注册、年审及开户业务请咨询我们微信(hangtung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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