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是一种非常特别的业务类型,除了拥有(“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管理其他业务以及从其子公司获得股息外,通常不会开展任何运动。
“2006年公司法”第1159条 规定: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其“控股公司”,如果是另一家公司 -
拥有大部分投票权; 要么
是其成员,并有权任命或免职其董事会的大多数; 要么
是其成员,并依据与其他成员的协定单独掌握其中的大多数投票权,或者如果它是公司的子公司,而该公司本身就是该公司的子公司。
控股公司的构造和目标各不雷同。有些只是私人投资者,他们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并获得股息。他们不参与子公司或其运动的管理。其他控股公司在其子公司拥有投票权,并在这些业务的运营和管理中施展积极作用。这就体现了注册公司股东是否主要。
控股公司的税务负债
从任何国内子公司收到的大部分股息应免税。这是控股公司的重要吸引力之一。
此外,倘控股公司于任何股份销售前后持续12个月持有从属公司至少10%的普通股,则可销售其于活泼从属公司的股权,毋须就资本收益负责。
税务局指出,如果控股公司的根本职能是:
收购子公司的股份。
收到股权发生的股息。
掩护自己及其子公司免受收购。
处理子公司的股份。
这些运动不被视为“应税供给品”,因此不对增值税负责。此外,如果这些是他们开展的唯一运动,则不许可控股公司注册增值税。
供给或盘算向子公司供给应税供给的控股公司,如管理服务,可以注册增值税,如果其年度应税供给超过85,000元(2017-18增值税门槛),则必需这样做。
在公司名称中应用“持有”或“持有”一词意味着它履行特定功效。这些被归类为 “敏感”词。如果您愿望将其中任何一个包括在您的公司名称中,您必需写信给公司大楼以获得允许,并供给证据证明您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已发行股本,或者您筹划在接下来的3个公司中这样做个月。如果您应用我们的服务来设立您的控股公司,您可以在公司成立进程中以电子方法提交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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